中國商務部延長對歐盟進口碳鋼扣件課徵反傾銷稅5年
201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10年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扣件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2015年6月26日,應中國國內碳鋼扣件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扣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扣件對中國國內碳鋼扣件產業的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調查機關作出複審裁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扣件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扣件對中國國內碳鋼扣件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扣件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描述和反傾銷稅稅率與商務部2010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即,本案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碳鋼扣件(英文名稱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調查範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扣件,包括木螺釘、自攻螺釘、螺釘和螺栓(無論是否帶有螺帽或墊圈,但不包括用於固定鐵軌的螺釘以及桿徑未超過6毫米的螺釘和螺栓)和墊圈。同時,被調查產品範圍不包括螺帽以及用於民用航空器維護和修理的扣件。
主要用途:碳鋼扣件是碳鋼制的用於緊固連接的機械零件,應用範圍包括汽車工業、電子產品、電子設備、機械設備、建築及一般工業用途等。
各公司徵收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卡馬克斯有限兩合公司(KAMAX GmbH & Co.KG)6.1%
2.其他歐盟公司(All Others)26.0%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6年6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碳鋼扣件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29日起執行